本文摘要:保监会2月25日公布《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对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政策和明确拒绝展开适当调整。
保监会2月25日公布《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对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政策和明确拒绝展开适当调整。此前,保监会公布《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它们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对我国创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增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具备深远影响意义。
随着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相继实行和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行业新的会计准则,保监会主动实施了实施新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政策的明确细则。而关于首次明确提出的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拒绝,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应该按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的规定展开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保监会规定的2006年末的必测有利情景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基本情景中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增加50基准点、退守亲率假设除以150%、保户红利开支水平假设除以110%;二是将基本情景中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增加50基准点、新的业务保险费收益假设除以120%、费用假设除以110%。记者还了解到,2006年末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不必须作为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一部分上报,使用延后分开上报的方式。
各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不应在上报2007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同时上报2006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此外,2006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不必须由外部独立国家机构开具审查意见。
从200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继续执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应该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保监会上报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由于客观原因显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报告的,不应以书面申请人的方式最少提早5天向保监会催促推迟,推迟最久不得多达15天。
200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可按照杨家拒绝编报,有条件的也可以提早继续执行新的规定。但从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皆不应按照新的规定继续执行,于每季度完结后25日内向保监会上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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